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0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30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3012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30號,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543號)關於竊盜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97年2月間內之某日,拆解竊取告訴人乙○○所有之臺北縣○里鄉○○路○段○○○巷○○號房屋之鋁門窗得逞,案經告訴人訴請偵辦,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復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而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同院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參考。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揭竊盜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述被告曾經向伊承認竊盜犯行為唯一憑據。惟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竊盜犯行,並辯稱:伊向告訴人承租上開房屋時,上揭鋁門窗早已被拆解下來放置在屋外擋土牆,伊並未竊取該鋁門窗等語。
三、經查:㈠告訴人雖於警詢中指稱:被告係於97年2月16日先將鋁門窗
玻璃打破,再行拆解偷走販賣等語(偵查卷第9頁),嗣於原審則結證稱:伊係於97年2月16日發現鋁門窗遭竊,但回溯一週前,伊前往上開房屋時,尚看見該鋁門窗,因此被竊的時間,應該是97年2月9日至同年月15日間某日,又該鋁門窗原先已被不詳之人拆解下來,放置在上開房屋外面靠近洗衣機附近,伊並無法確認拆解鋁門窗係何人所為,又伊於2月16日當天發現鋁門窗不見時,曾詢問被告是否為其所為,被告自己承認,但伊於警詢時所稱被告將鋁門窗拆解之後變賣現金,則係伊推測之詞等語(原審卷第35、36頁)。是以,依告訴人之上揭陳述,除被告曾經承認外,僅可推知上開鋁門窗應係於97年2月9日至同年月15日間之某日,遭他人竊取之事實。
㈡又告訴人雖於警詢中陳稱:被告曾向伊承認,他先將鋁門窗
的玻璃打破,再將鋁門窗拆解之後販賣換取現金等語(偵查卷第9頁)。然其所稱係被告竊取後拿去變賣云云,僅為個人推測之詞,已如上述。且證人即承辦警員 利建德 於偵查中結證稱:上開房屋外的玻璃碎片是舊的,因為玻璃上面有灰塵等語(偵查卷第28頁),復有現場玻璃碎片散落一地之照片2幀在卷足參,顯與告訴人指述被告係於97年2月9日至同年月15日間之某日,將鋁門窗玻璃打破後拆解變賣云云不符。因此,尚難僅以告訴人上開有瑕疵之指訴,遽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㈢告訴人所有之上開房屋共四層樓,主要都是分租給告訴人所
屬之工人或朋友,被告所承租的一樓就分隔成3間雅房,被告僅承租其中1間,一樓另有1位承租之房客等情,為告訴人所自承(原審卷第25、26頁),並經證人利建德證述在卷(偵查卷第28頁)。又遭竊之鋁門窗係放置於上開房屋外面洗衣機旁,乃屬上開房屋所有承租者均可使用之公共設施部分,並非專供被告使用,是其他承租人既均有機會接觸到上開鋁門窗,則該鋁門窗究否為被告所竊?自非無疑。縱上開鋁門窗係於被告向告訴人承租上述雅房後始遭竊乙情無訛,惟按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以上開鋁門窗放置地點既為被告與其他承租房客共同使用之區域,則平日可能接觸該鋁門窗既非僅被告一人,自難以鋁門窗失竊時間與被告承租時點密接,而遽認本件竊盜即係被告所為。
四、原審依調查結果,認告訴人所述均係個人推測之詞,而公訴人所提上開間接證據,亦不足以推論被告有上開竊盜犯行。是以,綜據卷存積極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諭知被告無罪,尚無不合。檢察官未積極提出用以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以盡其追訴者之職責,徒執上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寬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曾家貽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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