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8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江彗鈴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五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一次。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廖政勝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