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 馮金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坐落嘉義縣竹崎真武段903地號土地(面積129.35平方公尺,下簡稱系爭土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5,450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7,000元/平方公尺x面積129.35平方公尺=905,4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