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詹永順 相對人即債權人 蕭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鈞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96號假扣押裁定,對於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以及農會存摺假扣押限制聲請人不得處分,惟聲請人早和第三人就系爭不動產達成買賣協議,買賣後聲請人約可賺進土地價款,且已支付仲介費用,相對人扣押聲請人財產,對聲請人產生相當大的損失,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且如訴訟後亦要對其請求此部分之損害賠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揭主張,經調取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96號及101年度執全字第141號假扣押保全程序暨執行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