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憲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憲佐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及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受刑人賴憲佐因犯竊盜罪等數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二罪,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74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有如附表所示各案號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本件之定應執行刑,除應受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和(即37個月)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5、6等二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加上附表編號1至4及7、8等罪宣告刑之刑期總和(即35個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受刑人賴憲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竊盜│有期徒刑│99年3月21│彰化地檢99│臺灣│99年度易字│99年6月│臺灣│99年度上易│99年9月│彰化地檢││││8月│日│年度偵字第│彰化│第476號│21日│高等│字第1238號│27日│99年度執││││││3681號│地方│││法院│││字第5077│││││││法院│││臺中│││號││││││││││分院││││├─┼───┼────┼─────┼─────┼──┼─────┼────┼──┼─────┼────┼────┤│2│毒品危│有期徒刑│99年4月25│彰化地檢99│臺灣│99年度易字│99年7月│臺灣│99年度易字│99年8月│彰化地檢│││害防制│4月│日│年度毒偵字│彰化│第599號│30日│彰化│第599號│31日│99年度執│││條例│││第1009號│地方│││地方│││字第4352│││││││法院│││法院│││號│├─┼───┼────┼─────┼─────┼──┼─────┼────┼──┼─────┼────┼────┤│3│竊盜│有期徒刑│99年2月28│彰化地檢99│臺灣│99年度簡字│99年8月│臺灣│99年度簡字│99年9月│彰化地檢││││3月│日│年度偵字第│彰化│第1379號│27日│彰化│第1379號│21日│99年度執││││││6370號│地方│││地方│││字第5954│││││││法院│││法院│││號│├─┼───┼────┼─────┼─────┼──┼─────┼────┼──┼─────┼────┼────┤│4│毒品危│有期徒刑│99年7月25│彰化地檢99│臺灣│99年度簡字│99年11月│臺灣│99年度簡字│99年12月│彰化地檢│││害防制│4月│日│年度毒偵字│彰化│第2160號│26日│彰化│第2160號│14日│100年度│││條例│││第1572號│地方│││地方│││執字第81│││││││法院│││法院│││號│├─┼───┼────┼─────┼─────┼──┼─────┼────┼──┼─────┼────┼────┤│5│竊盜│有期徒刑│99年7月26│雲林地檢99│臺灣│99年度易字│100年1月│臺灣│99年度易字│100年2月│彰化地檢││││4月│日│年度偵字第│雲林│第748號│19日│雲林│第748號│10日│100年度││││││4624號│地方│││地方│││執助字第│││││││法院│││法院│││714號│├─┼───┼────┼─────┼─────┼──┼─────┼────┼──┼─────┼────┼────┤│6│竊盜│有期徒刑│99年7月26│雲林地檢99│臺灣│99年度易字│100年1月│臺灣│99年度易字│100年2月│彰化地檢││││3月│日│年度偵字第│雲林│第748號│19日│雲林│第748號│10日│100年度││││││4624號│地方│││地方│││執助字第│││││││法院│││法院│││714號│├─┼───┼────┼─────┼─────┼──┼─────┼────┼──┼─────┼────┼────┤│7│竊盜│有期徒刑│99年7月24│彰化地檢99│臺灣│100年度簡│100年3月│臺灣│100年度簡│100年4月│彰化地檢││││4月│日│年度偵字第│彰化│字第530號│9日│彰化│字第530號│7日│100年度││││││8750號│地方│││地方│││執字第│││││││法院│││法院│││2128號│├─┼───┼────┼─────┼─────┼──┼─────┼────┼──┼─────┼────┼────┤│8│竊盜│有期徒刑│99年4月22│彰化地檢99│臺灣│100年度易│100年12│臺灣│100年度易│100年2月│彰化地檢││││7月│日│年度偵字第│彰化│字第383號│月13日│彰化│字第383號│10日│101年度││││││10579號│地方│││地方│││執字第│││││││法院│││法院│││4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