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67號原告 丁清水 被告台灣台中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蔡篤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主張通行面積為若干,並據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訴訟費用,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