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121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杜惠珍 債務人政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幸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政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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