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502號聲請人 洪育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永泰 (原名: 范興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未有1443建號,請刪除)。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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