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上訴人昌隆針織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長太 被上訴人通用不織布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健偉 兼被上訴人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共危險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被上訴人被訴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已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
三、原審依法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聲請,上訴人上訴指稱原判決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許泰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6條規定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506條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限制。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