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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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21號聲請人即被告 姜明志 選任辯護人 朱育辰 律師
范振中 律師聲請人即被害人 楊薏蓁 上列聲請人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334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由
一、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且經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蔡羽玄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