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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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原告再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良徽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易字第1183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0萬1千2百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及證據: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謝昀璉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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