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