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金訴字第1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永宏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