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6號原告中勤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廣滿 被告崇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慧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人才派遣服務契約書第六條其他約定五、約定:「管轄法院:如因本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7頁),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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