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麥迪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昶輝 被告日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柒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