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054號
債權人 陳彥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芷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清償全部金額新臺幣150,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借據,約定每月清償7,000元,然並未約定如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約定)
二、債務人黃芷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