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0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054號

債權人 陳彥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芷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清償全部金額新臺幣150,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借據,約定每月清償7,000元,然並未約定如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約定)

二、債務人黃芷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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