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抗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309號抗告人即被告 張宇榕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後,於民國102年4月25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102年4月25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102年4月30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102年5月1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王邁揚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