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490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仲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03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5萬8024元(計算式:8萬7036×2/3=5萬8024),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9012元(計算式:8萬7036-5萬8024=2萬901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