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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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51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蔡鐘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㈡新臺幣貳拾萬伍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蔡鐘葦分別於(一)民國98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8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03年12月0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62%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另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及於(二)民國99年03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民國99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03月0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62%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另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70595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65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鐘葦│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二│││164695││1月08日起││點六二│││元│││││├──┼───┼─────┼──────┼──────┼───────┤│002│新臺幣│蔡鐘葦│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二│││205900││1月08日起││點六二│││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鐘葦│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4695││2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蔡鐘葦│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5900││2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