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894號
                 107年度壢簡聲字第117號
原   告  廖永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及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是否要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二、將本件借貸金額繳清之年份、日期為何?是否有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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