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背信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許秀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背信│背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85年8月17日、85年12│87年間起至88年2月5日│││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1年度偵字第2374號│91年度偵字第24122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1743號│92年度上易字第2150號││實│││││審├──────┼──────────┼──────────┤││判決日期│94.05.05│94.08.17│├─┼──────┼──────────┼──────────┤││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1743號│92年度上易字第215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5.30│94.08.17│├─┴──────┼──────────┼──────────┤││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6589號│94年度執字第99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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