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01號
原 告 何燕娥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
被 告 林柏勳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