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266號
原   告  何萬來
送達代收人 紀辰
被   告  曹徐雪峰
       曹錦燦
       楊曹香
       莊啟東
       莊志鎧
       莊志閔
       莊寶財
       莊淑貞
       莊佳蓉
       莊欣婷
       莊安如
       曹錦華
       曹錦惠
       曹錦雀
       曹錦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 曾錦燦 」之記載,應更正為「
曹錦燦」。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被告曹錦燦姓名有如主文所載之顯
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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