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9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林子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柏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8,
7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周柏宏最新之戶籍謄本(Z000000000號
,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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