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速偵字第3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嘉皓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嘉皓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查: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108年度中交簡字第3183號
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
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
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固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符,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
5號解釋文之意旨,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前開公共危險案件與
本案竊盜犯行,二者罪質不同,亦無相關事證足供認定被告
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尚無加重其最低法
定本刑之必要。
三、本院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為謀一己之私即恣意竊取他人財物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均非可取;考量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為貧寒之生活狀況,行竊財物之價值,及於犯罪後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所竊得之大鵰蔘茸
藥酒1瓶,業經查獲並發還被害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在卷為憑,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3578號
被告陳嘉皓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市○路○號(臺中市豐原
區戶政事務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嘉皓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9年6月22日19時33分
許,在臺中市○區○○路○○○號之統一超商錦花門市內,徒
手竊取 楊雅芳 管領之大鵰蔘茸藥酒1瓶(價值新臺幣60元)。
得手後,打開飲用,再放回原位。又於同日19時45分許,進
入上址,徒手拿取上開大鵰蔘茸藥酒1瓶,未結帳即離去,
經楊雅芳發現後報警,經警扣得上開大鵰蔘茸藥酒1瓶(已發
還楊雅芳)而查獲。
二、案經楊雅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嘉皓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且與告訴人楊雅芳於警詢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職
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
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6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大鵰蔘茸藥酒1瓶為被
告犯罪所得,因已由警方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楊雅芳,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故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檢察官陳建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林佳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