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43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廣萍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61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