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9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送達代收人  黃國清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文精密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7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22087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87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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