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69號
原   告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美國際成衣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車輛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6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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