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秩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豐秩易字第4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處罰人   張家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10
3年4月23日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
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宥所處罰鍰應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又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
(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
得逾5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第2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
聲請機關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
3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為證。
三、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
3000元未繳,以600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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