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60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席瑋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8年11月25日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083022966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席瑋岑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席瑋岑與 沈昱丞黃勁淇 (沈昱丞
、黃勁淇違序行為部分,由本院另為裁處)於民國108年10
月28日9時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星聚點
),因糾紛相互徒手鬥毆,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第2款之互相鬥毆行為等語。
貳、裁罰部分:
一、被移送人席瑋岑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8年10月28日9時2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星聚點)。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席瑋岑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沈昱丞、黃勁淇、 謝汯凱徐士庭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擷取影像圖檔5紙。
㈣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檔案名稱:監視器畫面;長度:3分
16秒)。
參、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
元以下罰鍰:…二、互相鬥毆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第2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席瑋岑前揭所為,係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爰審酌其所違犯之情節、品
行、智識程度、年齡、所生之危害及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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