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濓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巧伊 、 蔡佳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巧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叁仟玖佰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又依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記載,被告楊巧伊申請信用卡附卡時,年僅8歲,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並應提出被告楊巧伊使用附卡消費之消費明細表,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㈢補正被告楊巧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