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27號
原告 呂佳憲
訴訟代理人 林邵涵 住○○市○○區○○路00號9樓被告 許惠娟 住新竹縣○○市○○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共有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應予變賣,所得價金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曾兆陽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為兩造所共有,各人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兩造就系爭房地未訂有不可分割之約定,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惟無法達成分管使用或分割之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規定,請求判決變價分割系爭房地,並將賣得價金按附表二比例分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調字卷第12頁)。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許惠娟則以:伊不同意分割,雖有考慮取得系爭房地,但原告所提金額過高,不同意鑑價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見簡字卷第26、40頁)。
㈡被告曾兆陽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具狀稱:同意變價分割等語(見簡字卷第33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房地為兩造分別共有,各人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乙節,有系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見調字卷第67至85頁),系爭房地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各共有人間亦無不得分割之契約,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起訴請求分割系爭房地,應予准許。
㈡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等為公平決定(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6號、89年度台上字第7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00號、87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判決要旨參照)。查系爭房地為鋼筋混凝土造5層集合式建築中之第4層,本院審酌系爭房地為集合式建築中之第4層房地,無法細分,是考量系爭房地使用現況、經濟效用及共有人之意願,本院認以變價分割,並將所得價金按權利範圍比例分配予兩造共有人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系爭房地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共有人間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然迄未能協議分割,從而,原告本於共有人之地位,起訴請求分割系爭房地,即屬有據。本院審酌系爭房地之使用現況,並考量其經濟效用、利用價值及共有人之公平利益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主張變價分割符合系爭房地分割之經濟效用及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洪凌婷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所有權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呂佳憲
00000000分之156
許惠娟
0000000分之468
曾兆陽
00000000分之468
2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呂佳憲
160分之1
許惠娟
40分之3
曾兆陽
160分之3
3
臺南市○區○○段00000○號建物
坐落地號:同段3102-58地號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巷0號
共有部分:臺南市○區○○段00000○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呂佳憲
0000000分之78
許惠娟
400000分之234
曾兆陽
0000000分之234
4
臺南市○區○○段00000○號建物
坐落地號:同段3102-58地號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巷0號
共有部分:臺南市○區○○段00000○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呂佳憲
0000000分之78
許惠娟
400000分之234
曾兆陽
0000000分之234
5
臺南市○區○○段00000○號建物
坐落地號:同段3107-26地號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巷00號4樓
共有部分:臺南市○區○○段00000○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呂佳憲
16分之1
許惠娟
4分之3
曾兆陽
16分之3
附表二
編號
所有權人
賣得價金及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
1
呂佳憲
16分之1
2
許惠娟
4分之3
3
曾兆陽
16分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