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195號

原告 朱慧慈

訴訟代理人 徐志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三龍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政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