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23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林清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恆宏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A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安非他命│├────────┼──────────┼──────────┤│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月(原3年6月已執行完││││畢)││├────────┼──────────┼──────────┤│犯罪日期│86年7月17日或其前3日│86年3、4月間某日起至│││之某日及86年9月13日│86年11月16日止│││或其前3日之某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86年偵字第7714號│86年偵字第7193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86年度訴字第925號│86年度上易字第3588號││實│││││審├──────┼──────────┼──────────┤││判決日期│86年12月3日│87年1月20日│├─┼──────┼──────────┼──────────┤│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6年度訴字第925號│86年度上易字第358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7年1月10日│87年1月20日│├─┴──────┼──────────┼──────────┤││94年度台非字第135號│彰化地檢87年執字第│││原判決撤銷,處有期徒│622號││備註│刑3年4月,彰化地檢87││││年執字第5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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