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俊宇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俊宇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2-6、編號2-34、編號3-35至3-37、編號3-47、編號3-51、編號4-1至4-3、編號4-10、編號4-16、編號4-2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1-1至1-7、編號2-1至2-5、編號2-7至2-33、編號2-35至2-42、編號3-1至3-34、編號3-38至3-46、編號3-48至3-50、編號3-52、編號4-4至4-9、編號4-11至4-15、編號4-17至4-20、編號4-22至4-2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高俊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假麻黃則為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列之第四級毒品,均不得非法製造及持有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竟與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先由高俊宇佯以「 王志清 」名義,於民國99年6月30日,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租金,向 張簡穗朱 承租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之4樓透天厝,作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處所,再由該不詳男子提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感冒膠囊及相關知識,並前往高雄市○○路及六合路之某2間化工行購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化學原料及工具後,即共同在上開處所,以「紅磷法」即:㈠原料純化階段:將含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膠囊內藥粉取出後溶於溶劑(醇類、甲苯或二甲苯)後,再經過濾、烘乾取得高純度之假麻黃鹼。㈡合成反應階段:將純化取得之原料假麻黃置於反應瓶中,再加入紅磷、氫碘酸(或碘加蒸餾水),並以油浴或加熱器加熱迴流1至2天,該原料即可轉變成產物甲基安非他命。㈢產物純化階段:將合成之產物甲基安非他命水溶液經過濾去除雜質後,加入氫氧化鈉再以有機溶劑(甲苯或二甲苯)萃取,接著將所得之有機溶劑以無水鹽酸氣體析出結晶,結晶經過濾及烘乾後,即可製得甲基安非他命結晶之方式,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因製毒過程散發惡臭,為鄰居向張簡穗朱投訴,遂由張簡穗朱之夫 黃允山 報警處理,而於99年7月28日下午1時30分許,在上址查獲如附表所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原料、製造工具及部分成品,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證據能力之審查):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訴字卷第28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俊宇於本院羈押訊問及審判時均
自白不諱(見本院聲羈卷第6至8頁,訴字卷第27、50、54、55頁),核與證人黃允山(見警1卷第1至3頁)、張簡穗朱(見警1卷第4至7頁)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均相符,且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參,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1卷第14至27頁)、扣押物照片12張(見偵1卷第42至47頁)、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鑑識課現場勘查報告1份暨現場勘查照片207張(見警1卷第28至13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11月1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見警1卷第153至157頁)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又,警員於案發現場電箱(編號A)及如附表編號11-1所示玻璃量杯上(編號B、C)所採集之指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指紋電腦比對法、指紋特徵點比對法鑑定,鑑定結果認編號A、B、C指紋分別與被告高俊宇之左中、右中、右環指指紋相符,亦有刑事警察局99年8月23日刑紋字第0990112220號鑑定書1份(鑑定書編號0000000)附卷供參(見警1卷第151、152頁),益徵被告確有參與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疑。
㈡按,紅磷法製成甲基安非他命之流程可分為原料純化、合成
反應、產物純化等3個階段,使用之重要化學原料、溶劑、器具及產物詳細如次:⑴原料純化階段:原料純化製程係將含麻黃鹼或假麻黃鹼成分之藥劑溶於溶劑(醇類、甲苯或二甲苯)後,再經過濾、烘乾取得高純度之麻黃鹼或假麻黃鹼,所需之器具為反應瓶(燒杯、分液漏斗、瓷鍋)、過濾裝置(抽氣過濾瓶、瓷漏斗、三角形漏斗)、加熱裝置(電磁爐加熱器)。⑵合成反應階段:合成反應係將原料麻黃鹼或假麻黃鹼置於反應瓶中,再加入紅磷、氫碘酸(或碘加蒸餾水),並以油浴或加熱器加熱迴流1至2天,原料即可轉變成產物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器具為反應瓶(球狀燒杯)、攪拌加熱迴流裝置(蛇形管、電磁爐加熱器)。⑶產物純化階段:產物純化係將合成之產物甲基安非他命水溶液經過濾去除雜質後,加入氫氧化鈉再以有機溶劑(甲苯或二甲苯)萃取,接著將所得之有機溶劑以無水鹽酸氣體析出結晶,結晶經過濾及烘乾後,即可製得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所需之器具為反應瓶(燒杯、分液漏斗)、過濾裝置(三角形漏斗)、加熱裝置(電磁爐加熱器)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04號判決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1頁反面、第72頁)。
㈢經查,被告高俊宇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供陳:我租房子是要製
造毒品,由友人提供製造毒品之方法及工具,原料是在高雄市○○路、六合路之化工行購買,並由我負責製造毒品,是用紅磷及感冒膠囊分離製造等語明確(見本院聲羈卷第6、
8頁);另於本院審理時亦供承:友人將感冒膠囊交給我,我以酒精浸泡分離等語屬實(見本院訴字卷第54頁反面)。
是其所述製造毒品過程,經核與上開以紅磷法製成甲基安非他命之流程,需將原料分離純化及以紅磷合成反應等均有相合之處。此外,再佐以本案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其中編號2-6、編號3-26、編號3-31、編號3-32、編號3-35、編號3-
36、編號3-43、編號3-47、編號3-48、編號4-1、編號4-2編號4-11、編號4-14、編號4-15、編號4-20、編號4-21所示之物,經檢出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而編號2-6、編號2-34、編號3-35至3-37
、編號3-47、編號3-51、編號4-1至4-3、編號4-10、編號4-16、編號4-21所示之物,經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編號2-25所示之物,則驗出紅磷成分等情,有上開刑事警察局99年11月19日刑鑑字第0990138261號鑑定書
1份在卷可參(見警1卷第153至157頁),足認被告確係以前揭所示紅磷法,利用如附表所示之原料、器具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至為灼然。
㈣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35至3-37所示之不明液體,經檢驗結
果,分別檢出含有純質淨重2.63公克、4.10公克、4.28公克、14.08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有上開鑑定書在卷可參,依其外觀及成分,並對照前揭所示紅磷法之製毒流程,應可推知該等不明液體應係被告以假麻黃為先驅原料,經過原料純化階段、合成反應階段,所合成之甲基安非他命水溶液,亦堪認定。
㈤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防制毒品危害,維
護國民身心健康(同條例第一條參照);是就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言,犯罪嫌疑人於產製過程中,如已製造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態物質,而處於隨時可供淬取使用該毒品之狀態,即應認其製造之行為已達既遂之階段。至於最後之純化階段,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如謂須俟完成純化步驟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抑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當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防制毒品危害之立法本旨(見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5642號判決發回意旨)。經查,被告將原以感冒藥錠形態合法存在而無從供他用之假麻黃,經由原料純化階段、合成反應階段,合成如附表編號3-35至3-37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水溶液,以非藥用之形態存在,而可供其他不法目的所用,是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被告之製毒流程雖尚未至產物純化階段,然其既已將毒品先驅原料之原有結構經化學變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結構,其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顯已達既遂程度甚明。是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本件驗出的毒品僅屬微量,且有雜質,無法直接供人體施用,故本件僅為製造未遂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正、反面),洵無足採。
㈥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僅是幫友人租房子,搬一些
器具用品,並沒直接下場製造毒品,僅係幫助犯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反面),然依被告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供陳:我租房子是要製造毒品,由友人提供製造毒品之方法及工具,原料是在高雄市○○路、六合路之化工行購買,並由我負責製造毒品,是用紅磷及感冒膠囊分離製造等語明確(見本院聲羈卷第6、8頁);另於本院審理時亦供承:友人將感冒膠囊交給我,我以酒精浸泡分離等語屬實(見本院訴字卷第54頁反面),顯見被告確係將友人所提供之感冒膠囊,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參與構成要件行為,顯非僅係幫忙承租房屋及搬運器具用品,此部分辯護意旨,顯與事實不符,而非可採。
㈦綜上所述,被告與其不詳友人共謀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而由該友人提供製毒方法及含有製毒先驅原料假麻黃之感冒膠囊,並由被告負責以其友人所教授之紅磷法,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堪認渠 等2人就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堪認定。是本件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案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遂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列之第二級毒品,假麻黃則為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列之第四級毒品,均不得非法製造及持有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是核被告高俊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而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純質淨重均各達20公克以上,有上開刑事警察局99年11月19日刑鑑字第0990138261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警1卷第153至157頁)。是其先行製造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並持有假麻黃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及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各低度行為,均為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在取得假麻黃及各項製造之化學藥劑、器具後,進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單一犯意,自99年6月30迄同年7月26日為警查獲止,在密接之時間,於同一處所,以相同之方式反覆、持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階段製程,其製毒行為不僅侵害相同之社會法益,各製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其於上開期間所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應係接續犯,論以一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即為已足。
㈡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偵查中本院羈押訊問時,及本院審判時均自白犯行(見本院聲羈卷第6至8頁,訴字卷第27、50、54、55頁),自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㈢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已供出共犯 潘榮勝 ,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等語(見本院卷第91頁)。然查,經本院函詢結果,本案並未查獲共犯「潘榮勝」,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4月19日雄檢 欽洪
106偵緝1563字第31365號函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則本件既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共犯「潘榮勝」,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此部分辯護意旨,尚有未洽。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
二級毒品,危害國人健康及社會治安甚鉅,卻為貪圖不法利益,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夥同不詳友人共同從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造成毒品可能泛濫危害社會大眾之危險,惡性非輕,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已坦認全部犯行,態度尚可;且其係受不詳友人之慫恿,經該友人教授紅磷法之製毒流程,而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其惡性顯較共犯為輕。兼衡其自述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民宿工作,月收入約3萬元,未婚,沒有小孩,現與父母同住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89頁反面),暨無證據證明其已將製造之毒品流出市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㈠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
日修正公布,相關規定均於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又因上開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為因應上開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相較於修正前之規定,係將沒收對象由原「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修正為「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另修正後之第19條規定為「犯第四條至第九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相較於修正前第19條規定,擴大沒收範圍(立法理由參照)。準此,依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另犯該條例第4條之罪者,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修正後之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並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以,在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94判決要旨參照)。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6、編號2-34、編號3-35至3-37、編號3-
47、編號3-51、編號4-1至4-3、編號4-10、編號4-16、編號4-21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已如前述,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送鑑驗取樣耗損之部分則毋庸再諭知沒收銷燬。至於盛裝、包裹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容器,已俱因直接觸碰、沾染其內之第二級毒品,而無法以通常方式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26、編號3-31、編號3-32、編號3-43、編
號3-48、編號4-11、編號4-14、編號4-15、編號4-20所示之物,經檢出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已如前述,則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盛裝上開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之容器,雖經鑑定機關分別鑑秤其重量,然上開第四級毒品係屬液體、晶體、潮溼狀物質、藥錠,縱將之自前開容器中倒出,仍難免有含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之液體、晶體、潮溼狀物質或粉末殘留而無法完全與之析離,應整體視為第四級毒品,屬違禁物,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鑑驗耗用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1-1至1-7、編號2-1至2-5、編號2-7至
2-33、編號2-35至2-42、編號3-1至3-30、編號3-33、編號3-34、編號3-38至3-42、編號3-44至3-46、編號3-49、編號3-50、、編號3-52、編號4-4至4-9、編號4-12、編號4-13、編號4-17至4-19、編號4-22至4-28所示之感冒藥丸、化學原料及器具,均係供被告犯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如前述,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28條、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李承曄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編號│品名│數量│備註(鑑定結果)│├──┼───────────────┼──┼─────────────────────┤│1-1│NAOH(活性碳)25KG│1袋││├──┼───────────────┼──┼─────────────────────┤│1-2│二甲苯│16桶││├──┼───────────────┼──┼─────────────────────┤│1-3│20公升塑膠水桶(空)│11個││├──┼───────────────┼──┼─────────────────────┤│1-4│磅秤│1個││├──┼───────────────┼──┼─────────────────────┤│1-5│活性碳│2包││├──┼───────────────┼──┼─────────────────────┤│1-6│湯匙│2支││├──┼───────────────┼──┼─────────────────────┤│1-7│濾紙│1包││├──┼───────────────┼──┼─────────────────────┤│2-1│二甲苯│2桶││├──┼───────────────┼──┼─────────────────────┤│2-2│龍泉包裝化工用水│4箱││├──┼───────────────┼──┼─────────────────────┤│2-3│大塑膠空桶(含蓋子)│27個││├──┼───────────────┼──┼─────────────────────┤│2-4│30公升塑膠水桶│4個││├──┼───────────────┼──┼─────────────────────┤│2-5│20公升塑膠水桶│1個││├──┼───────────────┼──┼─────────────────────┤│2-6│小型置物箱(1個有白色殘渣)│5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假│││││麻黃│├──┼───────────────┼──┼─────────────────────┤│2-7│保鮮盒│15個││├──┼───────────────┼──┼─────────────────────┤│2-8│1000CC塑膠量杯│1個││├──┼───────────────┼──┼─────────────────────┤│2-9│2000CC塑膠量杯│1個││├──┼───────────────┼──┼─────────────────────┤│2-10│鐵製濾網│1個││├──┼───────────────┼──┼─────────────────────┤│2-11│三角鐵架│1個││├──┼───────────────┼──┼─────────────────────┤│2-12│黑色四方桶(內裝不明液體)│1個│丙酮│├──┼───────────────┼──┼─────────────────────┤│2-13│氫氧化鈉(已使用)│1包││├──┼───────────────┼──┼─────────────────────┤│2-14│白色小桶子(內裝不明液體)│1個│甲醇│├──┼───────────────┼──┼─────────────────────┤│2-15│空氣濾淨機│1台││├──┼───────────────┼──┼─────────────────────┤│2-16│計時器│1台││├──┼───────────────┼──┼─────────────────────┤│2-17│三用電錶│1台││├──┼───────────────┼──┼─────────────────────┤│2-18│電燈泡組│2組││├──┼───────────────┼──┼─────────────────────┤│2-19│幫浦│1台││├──┼───────────────┼──┼─────────────────────┤│2-20│二甲苯(空)│2箱││├──┼───────────────┼──┼─────────────────────┤│2-21│乙醇│4桶│甲醇│├──┼───────────────┼──┼─────────────────────┤│2-22│20公升塑膠水桶│2個││├──┼───────────────┼──┼─────────────────────┤│2-23│瓷器漏斗│2個││├──┼───────────────┼──┼─────────────────────┤│2-24│電磁爐│7台││├──┼───────────────┼──┼─────────────────────┤│2-25│紅磷(1瓶已拆封)│18瓶│檢出磷成份│├──┼───────────────┼──┼─────────────────────┤│2-26│碘│10瓶││├──┼───────────────┼──┼─────────────────────┤│2-27│加熱攪拌器│4台││├──┼───────────────┼──┼─────────────────────┤│2-28│四方鐵盒子│8個││├──┼───────────────┼──┼─────────────────────┤│2-29│20公升窄頸口圓身玻璃大容器│5個││││(3個內有紅色物體)│││├──┼───────────────┼──┼─────────────────────┤│2-30│2公升分液漏斗│2個││├──┼───────────────┼──┼─────────────────────┤│2-31│5公升玻璃量杯│3個││├──┼───────────────┼──┼─────────────────────┤│2-32│酸鹼試紙│1管││├──┼───────────────┼──┼─────────────────────┤│2-33│塑膠杓子│2個││├──┼───────────────┼──┼─────────────────────┤│2-34│不銹鋼鍋子(內有褐色殘渣)│1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2-35│塑膠盤子│4個││├──┼───────────────┼──┼─────────────────────┤│2-36│塑膠量杯(5000CC、3000CC、│23個││││2000CC、1200CC)│││├──┼───────────────┼──┼─────────────────────┤│2-37│2甲苯(500CC)│5瓶││├──┼───────────────┼──┼─────────────────────┤│2-38│苯精│2瓶│甲苯│├──┼───────────────┼──┼─────────────────────┤│2-39│氯化亞硫醯│5瓶│亞硫醯二氯│├──┼───────────────┼──┼─────────────────────┤│2-40│壓力閥│1個││├──┼───────────────┼──┼─────────────────────┤│2-41│濾紙│1包││├──┼───────────────┼──┼─────────────────────┤│2-42│電風扇│3台││├──┼───────────────┼──┼─────────────────────┤│3-1│氫氧化鈉(已拆封)│1包││├──┼───────────────┼──┼─────────────────────┤│3-2│5000ML塑膠量杯(內有不明液體)│1個│未檢出毒品成份│├──┼───────────────┼──┼─────────────────────┤│3-3│玻璃攪拌│1支││├──┼───────────────┼──┼─────────────────────┤│3-4│3000ML塑膠量杯(內有不明液體)│1個│未檢出毒品成份│├──┼───────────────┼──┼─────────────────────┤│3-5│電子磅秤│1台││├──┼───────────────┼──┼─────────────────────┤│3-6│食鹽(已拆封)│1包│氯化鈉│├──┼───────────────┼──┼─────────────────────┤│3-7│硫酸鋇│3瓶││├──┼───────────────┼──┼─────────────────────┤│3-8│氫氧化鈉(1瓶已開)│4瓶│氫氧化鈉│├──┼───────────────┼──┼─────────────────────┤│3-9│鹽酸(1瓶已開)│2瓶││├──┼───────────────┼──┼─────────────────────┤│3-10│紅磷│1瓶││├──┼───────────────┼──┼─────────────────────┤│3-11│碘│1瓶││├──┼───────────────┼──┼─────────────────────┤│3-12│乙醚│1瓶│乙醚│├──┼───────────────┼──┼─────────────────────┤│3-13│醋酸鈉│2瓶│1瓶醋酸鈉、1瓶硫酸鋇│├──┼───────────────┼──┼─────────────────────┤│3-14│氯化鈀│1瓶│氯化鈀│├──┼───────────────┼──┼─────────────────────┤│3-15│酸鹼試紙│3瓶││├──┼───────────────┼──┼─────────────────────┤│3-16│針筒│8支││├──┼───────────────┼──┼─────────────────────┤│3-17│磅秤│1台││├──┼───────────────┼──┼─────────────────────┤│3-18│鐵製鉤子│1支││├──┼───────────────┼──┼─────────────────────┤│3-19│二甲苯(空)│1桶││├──┼───────────────┼──┼─────────────────────┤│3-20│水壺│1個││├──┼───────────────┼──┼─────────────────────┤│3-21│不銹鋼鍋子(含蓋子)│1個││├──┼───────────────┼──┼─────────────────────┤│3-22│龍泉包裝化工用水(空)│3箱││├──┼───────────────┼──┼─────────────────────┤│3-23│塑膠杯│8個││├──┼───────────────┼──┼─────────────────────┤│3-24│1000ML塑膠量杯│1個││├──┼───────────────┼──┼─────────────────────┤│3-25│紅色塑膠萬用桶(內有不明液體)│2個│未檢出毒品成份│├──┼───────────────┼──┼─────────────────────┤│3-26│橘色塑膠萬用桶(內有不明液體)│1個│檢出微量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3-27│紅色水桶(內有白色殘渣)│1桶│未檢出毒品成份│├──┼───────────────┼──┼─────────────────────┤│3-28│不銹鋼鍋子│1個││├──┼───────────────┼──┼─────────────────────┤│3-29│不銹鋼盒子(內有白色不明物體)│8個││├──┼───────────────┼──┼─────────────────────┤│3-30│鐵製濾網(內有白色不名物體)│1個│未檢出毒品成份│├──┼───────────────┼──┼─────────────────────┤│3-31│鐵製湯匙(內有白色不明物體)│1支│檢出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3-32│鐵製濾網(均有白色殘渣)│4個│檢出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3-33│3000ML塑膠量杯│8個││├──┼───────────────┼──┼─────────────────────┤│3-34│2000ML塑膠量杯│6個││├──┼───────────────┼──┼─────────────────────┤│3-35│2000ML塑膠量杯(內裝不明液體)│2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2.63公克、4.10公克;│││││檢出微量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3-36│3000ML塑膠量杯(內裝不明液體)│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4.28公克;│││││檢出微量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3-37│5000ML塑膠量杯(內裝不明液體)│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14.08公克。│├──┼───────────────┼──┼─────────────────────┤│3-38│2公升分液漏斗│2個││├──┼───────────────┼──┼─────────────────────┤│3-39│三角鐵架│2個││├──┼───────────────┼──┼─────────────────────┤│3-40│二甲苯(空)│11桶││├──┼───────────────┼──┼─────────────────────┤│3-41│鹽酸(1瓶已空)│2瓶│鹽酸│├──┼───────────────┼──┼─────────────────────┤│3-42│針筒│1個││├──┼───────────────┼──┼─────────────────────┤│3-43│木質攪拌棒(均有黃色殘渣)│2支│檢出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份│├──┼───────────────┼──┼─────────────────────┤│3-44│酸鹼試紙│1管││├──┼───────────────┼──┼─────────────────────┤│3-45│塑膠漏斗│2個││├──┼───────────────┼──┼─────────────────────┤│3-46│四方形30公升塑膠桶│1個││├──┼───────────────┼──┼─────────────────────┤│3-47│20公升塑膠桶(1個有不明液體)│2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其中1個│││││檢出微量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份。│├──┼───────────────┼──┼─────────────────────┤│3-48│不銹鋼盆子(內有不明白褐色物體│9個│檢出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份│││)│││├──┼───────────────┼──┼─────────────────────┤│3-49│不銹鋼盆子(未使用)│8個││├──┼───────────────┼──┼─────────────────────┤│3-50│橘色桶子│1個││├──┼───────────────┼──┼─────────────────────┤│3-51│藍色萬用桶(內有不明物體)│1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3-52│電風扇│1台││├──┼───────────────┼──┼─────────────────────┤│4-1│藍色萬用桶(內有不明液體)│1桶│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及微量│││││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份│├──┼───────────────┼──┼─────────────────────┤│4-2│橘色萬用桶(內有不明液體)│1桶│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及微量│││││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份│├──┼───────────────┼──┼─────────────────────┤│4-3│窄頸口圓身玻璃(內有不明液體)│2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4-4│電風扇│2台││├──┼───────────────┼──┼─────────────────────┤│4-5│電磁爐│5台││├──┼───────────────┼──┼─────────────────────┤│4-6│加熱攪拌器│6台││├──┼───────────────┼──┼─────────────────────┤│4-7│5000ML玻璃量杯│6個││├──┼───────────────┼──┼─────────────────────┤│4-8│1000ML玻璃量杯│2個││├──┼───────────────┼──┼─────────────────────┤│4-9│5000ML玻璃量杯│2個││├──┼───────────────┼──┼─────────────────────┤│4-10│不銹鋼盆子(內有不明液體)│1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4-11│不銹鋼盆子(內有不明物體)│1個│檢出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份│├──┼───────────────┼──┼─────────────────────┤│4-12│二甲苯(內有不明物體)│1桶││├──┼───────────────┼──┼─────────────────────┤│4-13│不銹鋼鍋子(內有不明液體)│1個│未檢出毒品成份│├──┼───────────────┼──┼─────────────────────┤│4-14│不明膠囊│1包│檢出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份,純度約│││││14%,驗前純質淨重58.55公克。│├──┼───────────────┼──┼─────────────────────┤│4-15│白色四方形桶子(內有不明液體)│1個│檢出微量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份│├──┼───────────────┼──┼─────────────────────┤│4-16│橘色桶子(內有褐色液體)│2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4-17│工具箱│1組││├──┼───────────────┼──┼─────────────────────┤│4-18│冷凝器│5組││├──┼───────────────┼──┼─────────────────────┤│4-19│紅色塑膠水桶│1個││├──┼───────────────┼──┼─────────────────────┤│4-20│漏斗(有褐色殘渣)│3個│檢出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份│├──┼───────────────┼──┼─────────────────────┤│4-21│塑膠杓子(有白色殘渣)│2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及先驅原料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份│├──┼───────────────┼──┼─────────────────────┤│4-22│鐵製濾網│2個││├──┼───────────────┼──┼─────────────────────┤│4-23│米果袋(1包已拆封)│3包││├──┼───────────────┼──┼─────────────────────┤│4-24│5000ML塑膠量杯│8個││├──┼───────────────┼──┼─────────────────────┤│4-25│3000ML塑膠量杯│1個││├──┼───────────────┼──┼─────────────────────┤│4-26│不銹鋼盆子│1個││├──┼───────────────┼──┼─────────────────────┤│4-27│木製飯匙│1支││├──┼───────────────┼──┼─────────────────────┤│4-28│磁鐵攪拌器│1支││└──┴───────────────┴──┴─────────────────────┘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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