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78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文煒選任辯護人王柯雅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7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43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賴文煒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賴文煒明知愷他命(Ketamine)、氯乙基卡西酮均為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6年6月至9月間,在位於新竹市○○路之「笑傲江湖」KTV內,以每公克約新臺幣(下同)約2,500至3,000元之價格,陸續向 古又銘 (另行偵辦中)購得如附表編號一1至10所示之愷他命,及以8萬5,000元之代價,陸續購得如附表編號11至14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成分之混合型毒品,而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
(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11月10日13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經員警於106年11月10日10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賴文煒位於新竹市○○街○○巷○○弄○號之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物,且經賴文煒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文煒所犯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附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賴文煒對於上開事實,迭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107年度偵字第474號卷第4-6頁、第32-35頁、本院卷第50頁、第72頁、第73頁、第82頁),且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刑案照片34張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氯乙基卡西酮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1月24日刑鑑字第1068026746號鑑定書存卷可佐(見107年度偵字第474號卷第9-20頁、第42頁、第52頁、第54-57頁);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其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卷附新竹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足憑(見107年度偵字第474號卷第62、63頁),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三、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氯乙基卡西酮則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查被告賴文煒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楷他命10包,總純質淨重達30.21公克、如附表一編號11至14所示之含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之混合型毒品4包,總純質淨重達52.58公克,是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標準。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查被告前①因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竹簡字第9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②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竹簡字第1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並確定。上開①②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6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2年10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均為累犯,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前案紀錄,其素行不佳,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矧之:
①被告最近一次方於106年5月17日因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經警查獲,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竟不知悛悔,旋即於短時間內再犯本案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案件,其數量非少,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助長毒品流通,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值非難。
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給予自新機會之緩起訴
處分確定後,仍未戒除毒癮,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在在均足見被告自制力不足、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
③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併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84頁)、持有毒品之數量、品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而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上開條例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等級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除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依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之規定應處以刑責以外,其餘情形未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另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則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
三、四級毒品未達純質淨重20公克者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或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尚不得援引為沒收第三、四級毒品之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第三、四級毒品及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即新修正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物,分別均係被告犯上開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之罪而查獲之毒品,揆諸前揭說明,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沒收,而附表一個編號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至毒品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又扣案之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均係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82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至扣案安非他命(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7),因被告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由本院另案審理中及扣案洋芋片桶1個,無證據可資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均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維翰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定結果及數量│備註│├──┼──────┼────────────────────────────┼───────┤│1│愷他命1包│白色晶體。│內政部警政署刑││││驗前毛重21.77公克(包裝重0.58公克),驗前淨重21.19公克。│事警察局鑑定書││││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餘21.08公克。│十三-編號3││││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約97%,驗前純質淨重約20.55公克││├──┼──────┼────────────────────────────┼───────┤│2│愷他命1包│白色晶體。│內政部警政署刑││││驗前毛重1.25公克(包裝重0.23公克),驗前淨重1.02公克。│事警察局鑑定書││││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0.87公克。│十六-編號10││││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測得愷他命純度約46%,驗前純質淨重約0.46公克。││├──┼──────┼────────────────────────────┼───────┤│3│愷他命1包│米白色晶體。│內政部警政署刑││││驗前毛重6.57公克(包裝重0.58公克),驗前淨重5.99公克。│事警察局鑑定書││││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5.84公克。│十七-編號1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約98%,驗前純質淨重約5.87公克。││├──┼──────┼────────────────────────────┼───────┤│4│愷他命1包│白色晶體。│內政部警政署刑││││驗前毛重1.05公克(包裝重0.23公克),驗前淨重0.82公克。│事警察局鑑定書││││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0.70公克。│十八-編號12││││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測得愷他命純度約42%,驗前純質淨重約0.34公克。││├──┼──────┼────────────────────────────┼───────┤│5│愷他命1包│白色晶體。│內政部警政署刑││││驗前毛重1.08公克(包裝重0.23公克),驗前淨重0.85公克。│事警察局鑑定書││││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餘0.74公克。│十九-編號13││││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測得愷他命純度約61%,驗前純質淨重約0.51公克。││├──┼──────┼────────────────────────────┼───────┤│6│愷他命1包│白色晶體。│內政部警政署刑││││驗前毛重1.11公克(包裝重0.23公克),驗前淨重0.88公克。│事警察局鑑定書││││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0.79公克。│二十-編號14││││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測得愷他命純度約65%,驗前純質淨重約0.57公克。││├──┼──────┼────────────────────────────┼───────┤│7│愷他命1包│白色晶體。│內政部警政署刑││││驗前毛重1.04公克(包裝重0.23公克),驗前淨重0.81公克。│事警察局鑑定書││││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0.72公克。│二十一-編號15││││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測得愷他命純度約59%,驗前純質淨重約0.47公克。││├──┼──────┼────────────────────────────┼───────┤│8│愷他命1包│白色晶體。│內政部警政署刑││││驗前毛重1.07公克(包裝重0.23公克),驗前淨重0.84公克。│事警察局鑑定書││││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0.74公克。│二十二-編號16││││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測得愷他命純度約55%,驗前純質淨重約0.46公克。││├──┼──────┼────────────────────────────┼───────┤│9│愷他命1包│白色晶體。│內政部警政署刑││││驗前毛重1.00公克(包裝重0.23公克),驗前淨重0.77公克。│事警察局鑑定書││││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0.68公克。│二十三-編號17││││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測得愷他命純度約51%,驗前純質淨重約0.39公克。││├──┼──────┼────────────────────────────┼───────┤│10│愷他命1包│白色晶體。│內政部警政署刑││││驗前毛重1.08公克(包裝重0.23公克),驗前淨重0.85公克。│事警察局鑑定書││││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0.76公克。│二十四-編號18││││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測得愷他命純度約70%,驗前純質淨重約0.59公克。││├──┼──────┼────────────────────────────┼───────┤│11│氯乙基卡西酮│淡黃色粉末。│內政部警政署刑│││1包│驗前毛重56.87公克(包裝重1.07公克),驗前淨重55.80公克。│事警察局鑑定書││││取0.17公克鑑定用罄,餘55.63公克。│二-編號1││││檢出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CEC)成│││││分。測得氯乙基卡西酮純度約51%,驗前純質淨重約28.45公克。││├──┼──────┼────────────────────────────┼───────┤│12│氯乙基卡西酮│淡黃色粉末。│內政部警政署刑│││1包│驗前毛重5.72公克(包裝重0.33公克),驗前淨重5.39公克。│事警察局鑑定書││││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5.24公克。│三-編號8││││檢出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CEC)成│││││分。測得氯乙基卡西酮純度約47%,驗前純質淨重約2.53公克。││├──┼──────┼────────────────────────────┼───────┤│13│氯乙基卡西酮│淡黃色粉末。│內政部警政署刑│││1包│驗前毛重2.27公克(包裝重0.33公克),驗前淨重1.94公克。│事警察局鑑定書││││取0.16公克鑑定用罄,餘1.78公克。│四-編號9││││檢出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CEC)成│││││分。測得氯乙基卡西酮純度約45%,驗前純質淨重約0.87公克。│││││││├──┼──────┼────────────────────────────┼───────┤│14│氯乙基卡西酮│黃色粉末。│內政部警政署刑│││1包│驗前毛重22.90公克(包裝重1.07公克),驗前淨重21.83公克。│事警察局鑑定書││││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21.68公克。│五-編號22││││檢出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Chloroethcathinone、CEC)成│││││分。純度約95%,驗前純質淨重約20.73公克。││└──┴──────┴────────────────────────────┴───────┘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數量│├──┼────┼──────┤│1│電子磅秤│1台│├──┼────┼──────┤│2│分裝杓│1支│├──┼────┼──────┤│3│研磨機│1個│├──┼────┼──────┤│4│分裝袋│6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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