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8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聰惠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蔡聰惠於民國107年3月13日19時40分許,騎乘MTH-3276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區○○○路,由西往東行駛,行經九如一路245號時,本應注意汽車超車時,應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又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兩車併行間距而貿然前行,適有被害人 謝雄和 騎乘腳踏車與其同向行駛,被害人亦載運物品寬度超過把手,且未開啟燈光,被告閃避不及而撞及被害人,被害人因此人車倒地,受有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之傷害。被害人送醫後,因未同意開刀,於同年3月19日17時5分死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7年12月25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洪光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