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安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六年度撤緩偵字第九七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用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並訂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民國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適逢海棠颱風來襲,臺南地區宣布停止上班上課,爰改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一日下午五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