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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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9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錫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錫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錫賢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賴瑩芳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10月24日112年5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925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7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桃簡字第1638號112年度竹簡字第1053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31日112年10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桃簡字第1638號112年度竹簡字第105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30日112年11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188號(刑期自113.5.2至113.9.1)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32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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