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蔡家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時駿林若涵羅際棠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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