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為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6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一年度金訴字第六六三號判決對何為騰所為緩刑參年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何為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同時宣告緩刑3年,並於112年12月1日確定(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即112年12月1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11年4月28日,故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112年12月1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63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