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素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素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素月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14罪犯罪日期00年0月間某日97年9月5日至99年3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調院偵字第11號新竹地檢111年度調院偵字第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33號112年度訴字第233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12日112年10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33號112年度訴字第23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4日112年12月4日備註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