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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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一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一宏 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一宏因犯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60,000元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20,000元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8年1、2月間某日至109年6月15日110年2月9日至110年2月12日110年10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75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84號等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115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032號111年度訴字第860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13日111年9月29日112年11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148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62號111年度訴字第86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16日112年1月18日112年12月28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