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光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光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光龍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1年7月3日109年1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1034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0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原交簡字第96號112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10日112年12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原交簡字第96號112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9月26日112年12月6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