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新德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