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藍芷薴 被告 李偉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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