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謝家宜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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