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58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英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廷旭 間請求給付保證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