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34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4年度婚字第1340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乙○○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乙○○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