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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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194號、94年度毒偵字第6204號、第7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壹點肆貳公克)、柒包(驗餘毛重共貳點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6204號、第7173號被告 陳威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上開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中扣案之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9小包(總毛重4.1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列為第2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
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再查獲之第1、2級毒品,依同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陳威宇因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於94年7月22日晚間9時10分前左右,在臺北縣板橋市○○路11前為警查獲,並扣得被告陳威宇持有白色結晶物2小包,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檢出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毛重1.78公克、驗餘淨重共1.42公克),此有該局95年1月17日北市鑑毒字第825號鑑驗通知書1件在卷可稽。又被告陳威宇因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於94年10月18日下午2時左右,在臺北縣三重市○○○路○○○號9樓為警查獲,並扣得白色結晶物共7包,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確含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毛重共2.28公克),有該公司94年11月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件在卷可佐。足認前開扣案共9包白色結晶物,含有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成份。而被告陳威宇所為上揭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2月7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6204號、717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件附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安非他命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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